(2023)粤01民终26113号上诉人张成谷与被上诉人简柏新、广州鸿鑫汽贸有限公司、邓华添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终26113号
邓华添:
上诉人张成谷与被上诉人简柏新、广州鸿鑫汽贸有限公司、邓华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26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上诉人张成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