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3773、3774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崔洪波、姚依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
(2023)粤01执3773、3774号
崔洪波:
本院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9374、9390号仲裁裁决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崔洪波、姚依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姚依寒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
被执行人姚依寒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如下:1、更改拍卖辅助工作费和执行费为崔洪波、姚依寒共同承担,异议人姚依寒承担的份额为31270元。2、更改迟延履行利息为崔洪波、姚依寒分别承担,异议人姚依寒承担的份额为71305.19元。3、申请预留唯一住房补贴,金额为1440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