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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初25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7 10:42:3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初25号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左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钧晖置业有限公司、陈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初25号
陈光明:
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左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钧晖置业有限公司、陈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初2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左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第一部分:以2600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按照年费率18.3%暂计至2023年12月11日的资金占用费12648.35万元;第二部分:以1400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照年费率18.3%暂计至2023年12月11日的资金占用费6504.63万元);2.判决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钧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抵押物位于佛山市三水中心区外围,铁路以南,广海公路以北,铁帽顶至信孚石油公司之间,自信孚石油公司以东(地块一)之一、(地块二)之一、(地块二)之二共三宗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粤(2020)佛三不动产权第0092221号、第0092204号以及第009220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决被告陈光明对被告浙江左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决被告浙江左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钧晖置业有限公司、陈光明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权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本案定于2024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东区二楼第62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尖彭路387号)开庭,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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