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1934号上诉人徐觉辉与被上诉人邹伟海及原审第三人广州金澳防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1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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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觉辉与被上诉人邹伟海及原审第三人广州金澳防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1934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觉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