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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9215、9216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7 10:39:3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9215、9216上诉人广东君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9215、9216
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东君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9215、9216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君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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