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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10590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7 10:39:1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10590号上诉人周友琴、陈少东与被上诉人吉翔电力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致远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婷、张祖智、彭树香、张祖荣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10590号 
张婷、张祖智、张祖荣
上诉人周友琴、陈少东与被上诉人吉翔电力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致远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婷、张祖智、彭树香、张祖荣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0590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友琴、陈少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周友琴、陈少东缴纳的二审受理费用1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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