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初33号原告曾羽坛与被告广州信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杨建梁、刘晓芳、佛山市红点兔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初33号
佛山市红点兔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曾羽坛与被告广州信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杨建梁、刘晓芳、佛山市红点兔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初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