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终28546号江锦洲与胡伙全、胡金明及广州记德来有限公司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终28546号
广州记德来有限公司:
江锦洲与胡伙全、胡金明及广州记德来有限公司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民终28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4元,由上诉人江锦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