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141号广州市天河东龙酒店、刘志潘、程桂莲与广州晨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广州希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141号
广州希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东龙酒店、刘志潘、程桂莲与广州晨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广州希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1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50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8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天河东龙酒店、刘志潘、程桂莲负担11523元,由被上诉人广州晨希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85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6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天河东龙酒店、刘志潘、程桂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