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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执恢104号失信限消公告送达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7 09:03:2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傅庆光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智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少娟、陈永波一案
(2024)粤01执恢104号
广州市智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少娟、陈永波:
申请执行人傅庆光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智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少娟、陈永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恢104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执行决定书内容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庆光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智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少娟、陈永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广州市智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少娟、陈永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广州市智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M7Q37),罗少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706156709),陈永波(身份证号码:42102319830502071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因被执行人广州市智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少娟、陈永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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