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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执恢104号终本公告送达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7 09:02:1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傅庆光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智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少娟、陈永波一案
(2024)粤01执恢104号
广州市智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少娟、陈永波:
申请执行人傅庆光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智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少娟、陈永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恢104号执行裁定书。
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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