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初730号原告刘祥财与被告珠海威生化妆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三佳三(广州)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王治国、柳之步、刘建昌、罗旭毅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初730号
柳之步、罗旭毅:
原告刘祥财与被告珠海威生化妆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三佳三(广州)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王治国、柳之步、刘建昌、罗旭毅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1民初730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等。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内到本院房地产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9日9时15分开始进行证据交换及开庭审理,地点均为本院第58法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