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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异834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6 14:59:3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庄美玲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林耿圳、郭晓欣案外人异议
 (2023)粤01执异834号
庄美玲、郭晓欣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耿圳罚金一案[执行案件案号:(2022)粤01执6189号]过程中,拟对被执行人林耿圳名下位于汕头市澄海区玉谭路11号万景天悦园1幢B1201号房产进行拍卖,案外人庄美玲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驳回庄美玲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异83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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