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1996号上诉人邝国祯与被上诉人黄伟华、刘宇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1996号
刘宇楠:
上诉人邝国祯与被上诉人黄伟华、刘宇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11996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邝国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