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
(2022)粤01执恢561号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完善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事项,本院将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具体详见下表)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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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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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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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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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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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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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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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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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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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恢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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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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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方礼、俞礼军、温林丽、广州市灏逸景观设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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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执9017号案(申请执行人: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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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4,30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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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32417号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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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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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对上述财产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依照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案款发放手续,涉及分配的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监督电话:020-83211084。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