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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600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6 10:11:3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6003号上诉人冯建华与被上诉人甘雄泉、原审被告广州泓丰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2024)粤01民终6003
 
广州泓丰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冯建华与被上诉人甘雄泉原审被告广州泓丰家具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6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驳回冯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冯建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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