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805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卫芳、理圣光、太仓市翔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吉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805号
理圣光、太仓市翔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吉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卫芳、理圣光、太仓市翔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吉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180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