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终30475号上诉人郭夏青与被上诉人邱小水、原审被告洛阳明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终30475号
洛阳明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郭夏青与被上诉人邱小水、原审被告洛阳明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民终3047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邱小水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郭夏青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9元,由上诉人郭夏青、洛阳明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夏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