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801号上诉人张再红与被上诉人广州中天海威工程有限公司、刘泽峰、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801号
刘泽峰:
上诉人张再红与被上诉人广州中天海威工程有限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80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上诉人张再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