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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6192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30 12:34:0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6192号上诉人胡旺与被上诉人李之怡、孙云云、严利娟、吴腾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6192号
孙云云、吴腾芳
院受理上诉人胡旺与被上诉人李之怡、孙云云、严利娟、吴腾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6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2.64元,由上诉人胡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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