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7454号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诉被上诉人黎书坤、郭铭玉、广州乐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7454号
黎书坤、广州乐凌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诉被上诉人黎书坤、郭铭玉、广州乐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7454号民事裁定书。该案民事裁定主文内容为: 准许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