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6350号上诉人深圳近水楼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静研、原审被告余启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6350号
余启飞:
上诉人深圳近水楼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静研、原审被告余启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6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766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766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温静研对余启飞在一审判决第一、二判项义务中的93635元及其利息损失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四、驳回深圳近水楼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76元、保全费1289元,合计4665元,由深圳近水楼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37元,由余启飞负担3828元(温静研对其中2940元诉讼费与余启飞承担共同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739元,由深圳近水楼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36元,温静研负担210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