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3507号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燕清、原审被告闵静、胡志敏、江西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兴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3507号
闵静、江西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燕清、胡志敏、闵静、江西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兴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350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75.14元,由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