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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民初3850号裁定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30 10:35:1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民初3850号原告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陆婉媚合同纠纷一案
 
陆婉媚
原告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陆婉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初38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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