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3338号上诉人徐国南、徐家辉因与被上诉人陈有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3338号
陈有卿:
上诉人徐国南、徐家辉因与被上诉人陈有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333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徐国南、徐家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