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初23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告广东溢航集团有限公司、张洁、黄保东、佛山市顺德禾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覃炳南、左昌蒲、广州溢晟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初2362号
张洁、广州溢晟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告广东溢航集团有限公司、张洁、黄保东、佛山市顺德禾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覃炳南、左昌蒲、广州溢晟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民终2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溢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偿还《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TZ440490000LDZJ2022N00X)项下借款本金4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21日的利息为625266.67元、罚息为10500元、复利为2568.01元;2023年7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分别以4400万元和625266.67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55基点后的150%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广东溢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偿还《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TZ440490000LDZJ2022N00Y)项下借款本金3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21日的利息为453077.77元、罚息为10500元、复利为1869.33元;2023年7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分别以3200万元和453077.77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55基点后的150%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广东溢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偿还《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TZ440490000LDZJ2022N013)项下借款本金3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21日的利息为541919.44元、罚息为10500元、复利为2233.58元;2023年7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分别以3800万元和541919.44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55基点后的150%的标准计算);四、被告广东溢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偿还《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TZ440490000LDZJ2022N01N)项下借款本金21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21日的利息为312197.92元、复利为1281.89元;2023年7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分别以2150万元和312197.92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55基点后的150%的标准计算);五、被告广东溢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偿还《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TZ440490000LDZJ2022N020)项下借款本金519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21日的利息为753631.25元、复利为3094.43元;2023年7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分别以5190万元和753631.25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60基点后的150%的标准计算);
六、被告广东溢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偿还《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TZ440490000LDZJ20221220-001)项下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21日的利息为406583.33元、复利为1669.44元;2023年7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分别以2800万元和406583.33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60基点后的150%的标准计算);七、被告广东溢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32400元;八、被告张洁、黄保东对本判决第一至七项所确定的被告广东溢航集团有限公司债务,在5亿元最高债权限额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溢航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九、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对被告张洁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棕林街40号2102房的房产在最高额债权限额25000万元内就本判决第一至七项债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对被告佛山市顺德禾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南涌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涌105国道芸香围路段22号的房产在最高额债权限额35700.08万元内就本判决第一至七项债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对被告覃炳南持有的人民币1020万元的广东溢航集团有限公司34%的股权在最高额债权限额35700.08万元内就本判决第一至七项债权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对被告左昌蒲持有的人民币1980万元的广东溢航集团有限公司66%的股权在最高额债权限额35700.08万元内就本判决第一至七项债权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对被告广州溢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人民币1000万元的广州溢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在最高额债权限额35700.08万元内就本判决第一至七项债权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32439.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负担1233.53元,被告广东溢航集团有限公司、张洁、黄保东、佛山市顺德禾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覃炳南、左昌蒲、广州溢晟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36205.66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被告广东溢航集团有限公司、张洁、佛山市顺德禾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覃炳南、左昌蒲、广州溢晟投资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黄保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