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5359号上诉人邝畅因与被上诉人郑平平、陈伟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5359号
陈伟峰:
上诉人邝畅因与被上诉人郑平平、陈伟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5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5元,由上诉人邝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