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2793号上诉人谢冰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龙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叶墙宗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2793号
叶墙宗:
上诉人谢冰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龙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叶墙宗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279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89.77元,由上诉人谢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