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7705号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幸付、蒋海和、鄢伟、广州市跨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陈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7705号
广州市跨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陈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幸付、蒋海和、鄢伟、广州市跨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陈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77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92元,减半收取2146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