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8184号被执行人陈宇豪二审受理费一案
(2023)粤01执8184号
陈宇豪:
关于你二审受理费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8184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被执行人陈宇豪二审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民终6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97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天平网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对陈宇豪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执81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二审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