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8147号被执行人海南汉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汉风科技应用有限公司一审受理费一案
(2023)粤01执8147号
海南汉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汉风科技应用有限公司:
关于你们一审受理费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8147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被执行人海南汉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汉风科技应用有限公司一审受理费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68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天平网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调查两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对海南汉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汉风科技应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骏锋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执81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两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一审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