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8089号被执行人广州市美蝶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受理费一案
(2023)粤01执8089号
广州市美蝶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你单位一审受理费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8089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被执行人广州市美蝶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受理费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粤73民初246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2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天平网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东莞市聚豪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对广州市美蝶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翟伟岩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1执80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广州市美蝶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缴纳一审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