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执恢247号深圳小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杨金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2024)粤01执恢247号
杨金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小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9)湛仲字第135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本院立(2024)粤01执恢247号案执行。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恢247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小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9)湛仲字第135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小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119259.35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43593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63812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特此通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