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恢482号广州赤兔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与
广州市穗泷投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建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恢482号
广州市穗泷投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建文: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赤兔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恢482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
限制消费令内容:被执行人广州市穗泷投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建文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执行决定书内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执行裁定书内容: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穗泷投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个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