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4575号上诉人徐兆邦与被上诉人广东红棉乐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培优课堂(广州)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田婉琳、苏俊侃、韩耀宗、李文枫、张影、蔡奇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4575号
田婉琳、韩耀宗、李文枫、张影、蔡奇生:
徐兆邦与广东红棉乐器股份有限公司、培优课堂(广州)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田婉琳、苏俊侃、韩耀宗、李文枫、张影、蔡奇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徐兆邦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4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徐兆邦负担。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