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8208号广州乾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赵晓海二审受理费一案
(2023)粤01执8208号
广州乾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赵晓海:
本院立案执行广州乾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赵晓海二审受理费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8208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本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22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乾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赵晓海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义务,根据本院商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22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委托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赵晓海住所地财产状况、本院执行员赴被执行人广州乾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
2024年2月,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晓海、广州乾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晓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执82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