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7936号王涛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
(2023)粤01执7936号
王涛:
本院立案执行王涛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79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本院作出的(2022)粤01民终3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涛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义务,根据本院商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5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委托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状况;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8.2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
2024年2月,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8.2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执79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