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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5373号
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惠州市佳兆业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佳兆业文体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锦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5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26.32元,由上诉人惠州市佳兆业文化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