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完善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事项,本院将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具体详见下表)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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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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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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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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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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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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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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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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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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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恢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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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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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兴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施能响、李绵绵、施纯力、四川兴华玻璃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耀响物业管理中心、九江市建华安防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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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8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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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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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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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利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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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对上述财产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依照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案款发放手续,涉及分配的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监督电话: 020-83211087。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