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4774号上诉人郑春贵因与被上诉人汉邦唐盛(广州)国际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维家思家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4774号
广州市维家思家纺有限公司:
上诉人郑春贵因与被上诉人汉邦唐盛(广州)国际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维家思家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477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38.5元,由被上诉人汉邦唐盛(广州)国际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42.5元,上诉人郑春贵负担3,696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877元,由上诉人郑春贵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