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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7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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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佳、黄太荣、杜丽、王晓、杜颖颖、李春峰、绥化市庆泽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东莞市广深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7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