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0860号上诉人广州市嘉菁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巧迪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美诗达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及一审被告叶汉坤、叶映惠、叶世孟、陈泽苗、叶世青、陈雅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0860号
叶汉坤、叶映惠、叶世孟、陈泽苗、叶世青、陈雅洁: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嘉菁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巧迪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美诗达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及一审被告叶汉坤、叶映惠、叶世孟、陈泽苗、叶世青、陈雅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24)粤01民终108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