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5860号上诉人北京中教数创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蚁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倩楠、张龙、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和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5860号
深圳市鼎和盛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京中教数创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蚁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倩楠、张龙、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和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586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371.26元,由上诉人北京中教数创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