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恢132号何晴与广州市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恢132号
广州市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何晴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恢132号终本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晴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5329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被执行人广州市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何晴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该款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1000元、仲裁费11639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偿债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以(2021)粤01执6332号案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除从本院他案转入执行款72950元外(该款扣除执行费994.25元后,余款71955.75元已发放予申请执行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21年12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重新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市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相应调查,以及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上门调查,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市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执恢1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偿债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