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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执224、225号(结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9 09:09:5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执224、22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创萌玩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超趣智玩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2案
                     (2024)粤01执224、225号
汕头市超趣智玩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创萌玩具有限公司与你知识产权与竞争2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224、225号执行裁定书。
其内容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汕头市超趣智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蔡喜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汕头市超趣智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本院依法裁定(2024)粤01执224、2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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