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0003号上诉人陈景辉与被上诉人郭宝玲离婚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0003号
郭宝玲:
上诉人陈景辉与被上诉人郭宝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0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景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景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