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终33135号上诉人江浩斌因与被上诉人邹珍、陈婵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一案
(2023)粤01民终33135号
陈婵:
上诉人江浩斌因与被上诉人邹珍、陈婵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3313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江浩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