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8262号广州市酷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川达商贸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8262号
广州川达商贸部:
本院立案执行广州市酷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川达商贸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8262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酷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川达商贸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粤73知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广州市酷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3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执行员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4年2月,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投资人郭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期限两年,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执82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