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终33357号上诉人叶妹、李敏、曾琪与被上诉人广州天一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袁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终33357号
袁娥:
上诉人叶妹、李敏、曾琪与被上诉人广州天一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袁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3335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