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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392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8 14:27:3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3921号上诉人阳贡生与被上诉人龚学飞、吴仲华、徐国平、广东中雄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龚学飞
上诉人阳贡生与被上诉人龚学飞、吴仲华、徐国平、广东中雄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3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9元,由上诉人阳贡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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